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对森林防火期机动车辆进入森林防火区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对森林防火期机动车辆进入森林防火区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使主体: 昌都市林业和草原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2CDSLCJCF-55
行使层级: 市县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无明确规定
服务电话: 0895-4821832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5.执法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昌都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