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运输许可
职权名称: 林木运输许可
行使主体: 昌都市林草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32CDSLCJXK-01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0895-4822917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06.19由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第四十五条:木材运输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木材生产计划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木材运输证。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木材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量,不得超过当地年木材生产计划规定的木材销售总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昌都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