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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免罚的公示

2026年06月12日 03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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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轻微不罚、首违免罚”清单(试行)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不罚、免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土地轻微沙化,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土地沙化加重或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强化督促指导,责令限期治理。加强教育管理。
2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仅按照治理方案50(不含本数)-70%(含本数)进行治理的,视情违法行为轻微,限期改正,没有造成治理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强化督促指导,责令限期治理。加强教育管理。
3 对治沙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治沙者经验收,合格率为50%(不含本数)-70%(含本数)的,视情违法行为轻微,限期改正,没有造成治理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强化督促指导,责令限期治理。加强教育管理。
4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以外的其他人员违反《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冒领金额100元以下(含本数),视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限期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强化督促指导,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加强教育管理。
5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首次每移动或者破坏3个以内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强化督促指导,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加强教育管理。
6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1.首次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且未造成保护区自然资源破坏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首次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但未造成保护区自然资源破坏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严厉批评教育当事人或者单位,及时宣传法律法规,责令其离开自然保护区。
7 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首次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严厉批评教育当事人或者单位,及时宣传法律法规,2次及以上不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禁止进入保护区开展相关科考活动。
8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活动,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但情节轻微,首次可以不予处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放牧活动,情节轻微可以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严厉批评教育当事人或者单位,及时宣传法律法规,加强教育管理。
9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首次违反本条例规定: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2.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强化督促指导,严厉批评教育当事人或者单位,及时宣传法律法规,加强教育管理。
10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面积在5亩(含)以下的,但可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病虫害扩散蔓延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严厉批评教育当事人或者单位,对当事人或者单位讲解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性,及时宣传法律法规,要求当地林草主管部门跟进除害处理。
11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不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能够及时采取除害处理的,除害处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批评教育,及时跟进除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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