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林草专业管护站及林草
管护人员履职规范
(试行)
为夯实基层林草专业管护责任,强化林长制实施基层基础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益林管护和生态岗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林草管护人员,包括专业管护人员、护林员和林草系统生态岗位人员。
第二条 林草专业管护站与乡(镇)、村(居)实行“双层管理”模式共同抓好护林员、林草系统生态岗位人员履职监督管理;按照专业管护人员抓护林员,护林员抓林草系统生态岗位人员的“双抓双防”机制,推进林草管护人员履职尽责。
第三条 林草专业管护站依法监督乡(镇)、村(居)履行林草资源保护管理职责的情况。协助乡(镇)完成林草资源保护工作安排部署。监督指导村(居)委会加强林草资源保护工作,协同做好护林员、林草系统生态岗位人员的履职管理。
第四条 林草专业管护站依照“八抓”“八防”履职规定,配合乡(镇)做好护林员、林草系统生态岗位人员的经常性教育、监督管理、巡护检查、考评及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 林草专业管护站在县(区)林业和草原局的指导下,协助村(居)委会做好行政村林草管护责任区划分,将专业管护人员的林草管护责任落实到乡(镇)、村(居);将护林员、生态岗位人员的林草管护责任明确到具体的山头地块,落实到每一个巡护日。
第六条 林草专业管护站可以与村(居)“两委”协商,从该村(居)护林员中遴选若干优秀者为护林员小组长,作为今后补充专业管护人员的后备人选进行培养,由其负责监管本责任区域(山头地块)护林员、林草系统生态岗位人员巡护履职情况。
第七条 林草专业管护站与村(居)委会要密切配合,及时将护林员、林草系统生态岗位人员安排到“人头、山头、日头”,并加强不定期的实地检查、抽查,确保责任到山头地块、日日山头地块有人。
第八条 林草管护人员发现有破坏林草资源的问题,依法及时劝阻,并及时逐级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林业和草原局。林草专业管护站负责收集并核实各村(居)报告的破坏林草资源的问题。
林草专业管护站核实的问题线索要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并向县(区)林业和草原局通报。
第九条 县(区)林业和草原局要加强对林草专业管护站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应当制定林草专业管护站和林草管护人员奖惩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强化林草管护的激励和惩处机制建设,形成奖功罚过、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功过分明、激励尽责的基层林草管护良性循环的局面。
第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区)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好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及时向市林业和草原局报告。
昌都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