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昌都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市自2016年5月1日启动立法工作以来制定颁布的第4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将为昌都进一步提升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我市城市绿化事业不断发展,目前城市建成区绿地面积达329.95公顷,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37.07%、38.76%、9.1平方米。然而,由于特殊的自然环境,我市园林绿化先天不足,与区外其他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比,还有较大差距。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原有的制度规范已不能满足当前城市绿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急需一部立足昌都实际的地方性法规。
在此背景下,2017年3月,城市绿化立法工作被列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作为本届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项目。今年4月29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9月27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批准实施。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四条。明确了城市绿化分工负责的责任主体、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细化了城市绿化建设标准,明晰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要求和设计方案审批、竣工验收程序;明确了各类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养护管理标准、养护要求等,规范了临时占用绿地,修剪、移植和砍伐树木的审批程序,对禁止损坏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的行为作了规定,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以及对调入、调出本市苗木、花卉、种子等需履行的手续进行了规定。
其中,《条例》要求,本市应当按照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9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搬迁、改建、扩建、新建单位和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属于旧城改造的绿地率不低于25%;新开发建设区、医疗卫生、科研机构、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绿地率不低于35%,属于旧城改造的绿地率不低于30%;城市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城市绿化苗木自给率不低于50%。
“作为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我们将以《条例》为依据,继续大力开展城市绿化美化,严格把握城市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及后续养护管理程序,加强对各类绿地建设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普法宣传,与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违法占绿、毁绿行为的查处力度。”市林草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格桑巴珍表示。
(转自:昌都发布)
昌都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