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林业和草原局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举行《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8-1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举行《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昌政办发〔2023〕4号) 的工作要求,《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列入2023年计划完成的立法项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昌都市林草局负责《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组织起草工作,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提升保护区管理能力和水平,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决定召开《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现就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暂定于2023年830日,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地点:芒康县

    二、听证事项

   对《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重点包括:(一)办法适用范围;(二)相关部门职责;(三)自然保护区管理;(四)保护区内原住民生产生活保障(五)法律责任等。

   三、听证及旁听参加人的名额和条件

    (一)听证会邀请听证参加人31名。包括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地6乡镇政府负责人、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共计18人,市人大法制委1人,市司法局立法科1人,县政协委员1人,县自然资源局1人,县生态环境局1人,县交通运输局1人,县林业和草原局1人,县农业农村局1人,县乡村振兴局1人,自然保护区管理专家3人,法律顾问1人。

    (二)听证会旁听参加人6名,身份不限。

    (三)听证及旁听参加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昌都市行政区户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意见建议。

    3.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听证及旁听参加人的产生方式

    市林草局将依据代表不同名额的原则和报名先后顺序,在申请报名人员中遴选产生听证代表,报名人员不足时,由市林草局邀请产生。本次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参加旁听。

五、报名时间
自即日起,到2022年8月28日18:00时截止。
六、报名方式
下载并填写《听证会报名表》。
1.传真报名:0895-4830600
 2.网上报名:发至邮箱cdsbhdglk@163.com
七、听证其他要求
听证代表应当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参加听证会。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准备书面发言材料。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报名参加立法听证,为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立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1.听证会报名表

          2.《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昌都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8月10日

附件1

听证会报名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备注



















附件2

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为主要保护动物滇金丝猴以及其他野生动植物生存栖息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芒康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批准调整的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境内,总面积178910公顷,其地理座标位于东经98°20′~98°59′,北纬28°48′~29°40′之间,具体范围:北以如美与堆巴之间山脊3023山顶—3821山顶—尼清拉卡—鱼那拉卡—4800山顶—4674山顶--直龙海曲—普拉,东沿214国道上方水平距离100m处至比达再沿呷托河经徐中—门巴—布虚,南以芒康与云南的界线,即江敦—打崩卡—阿弄—察里雪山—尼取腊古—5068山顶—4856.2山顶—隔界河—澜沧江,西自南向北经改农(17466329,3207081)—农日(17462968,3209839)—扎古(17463846,3213804)—罗龙(17466233,3224808)—达底贡(17465423,3228320)—多子拉(17463638,3230257)—白龙(17458015,3237732)—(17451305,3245992)—勒勇贡(17444706,3257489) —叭卡(17437764,3277356)至堆巴(17438482,3280098),芒康县人民政府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布范围图设立界桩,落实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  在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生态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芒康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芒康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生态补偿方式、标准等,做好本区域内的相关生态补偿工作。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公共设施等行为都有制止、举报和控告的权利,昌都市、芒康县林业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和控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八条  芒康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业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对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生产、旅游、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开展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调查、生态环境监测等工作,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开展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的科学研究,并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六)参与国内外自然保护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依法依规对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进行调整和规划。

  第九条  芒康县人民政府的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科技、农业农村、林草、文化、旅发、交通、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芒康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做好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功能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界线由芒康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批准的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范围划定,并设立界桩,予以公告。

芒康县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在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十一条  核心区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调查活动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缓冲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非破坏性标本采集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

    实验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开展参观、旅游活动。

    第十二条  在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设施。在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设施。

在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应严格遵守《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芒康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芒康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芒康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第十四条  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居民,在遵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的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应当在修筑设施前向芒康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报告,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芒康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替代能源建设,推广使用沼气、液化气、电等能源,减少森林资源消耗,扶持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农村居民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禁止采伐,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等自用木材由人民政府统一从保护区外调剂供给。

  第十六条 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禁止在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对农作物造成损失和人畜伤害的,按照《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联合县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森林火灾灭火组织工作;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巡山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九条  市、芒康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加强巡护监测和检验检疫,控制和防治病虫害。

  第二十条  芒康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应当与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乡(镇)、村(居)建立共管机制,制定保护公约,做好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芒康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鼓励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居民利用实验区资源从事与保护方向一致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等旅游活动。

    第二十二条 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昌都市、芒康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表彰、奖励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芒康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芒康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芒康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芒康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进入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研究、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参观、旅游活动等事宜,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地点、品种、数量和作业方式进行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芒康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芒康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昌都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昌都林业